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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首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3-03-24 15:05点击:3896次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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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法院已审理了上百万件涉碳诉讼案件,却没有统一的审判指导。2月17日,历经多方、多轮征求意见,又数十次修改完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磅出台,备受关注。

  这是最高法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意见》全文分为六个部分24条。其中,第一部分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原则要求,第六部分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第二至第五部分重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碳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对媒体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今后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把司法服务“双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党的二十大首次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申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意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意见》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依法助力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司法服务“双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产业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严格贯彻落实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规则,让法治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强调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依法审理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碳交易、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

  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降低绿色项目开发和交易成本。

  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要推动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促进低碳发展,采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措施,全面提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对走私木炭、硅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退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行政补偿案件,企业主张因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而遭受实际损失的,要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企业有序退出。

  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意见》提出,审理产能置换合同案件,要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按照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创新惠企纾困举措,有序淘汰落后产能。

  审理涉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要适应用能权,钢铁、水泥产能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同时,要加强对绿色低碳技改抵扣和赔偿损失方式的推广应用。

  审理绿色金融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减碳成本。审理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投资者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依法予以支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

  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按照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要求,《意见》提出,审理煤炭、油气资源开发等传统能源利用案件,以及电源结构调整案件,要尊重契约精神推动完善煤炭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推动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依法惩处涉能源资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要依法保护中小煤矿合法权益,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

  审理可再生能源案件,要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增强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推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案件,用能单位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条款的,应依法认定构成违约。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质人,以节能服务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出质并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人主张就质押节能服务项目收益优先受偿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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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全国碳市场和试点地区碳市场履约交易的推进,涉碳交易纠纷案件呈现类型新、数量逐年增多的特点,《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合理碳价,增强企业碳减排动力。

  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要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办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金钱债权执行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向相关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意见》提出,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部分企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助力提振市场信心,为全国碳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着力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能源体系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纠纷案件特点和审理思路;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发挥更大作用,探索建立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共享等。来源:环境经济   作者:王玮编辑:陈斯伟


编辑: [202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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